腾讯向李跳跳 APP发送律师函 ,称其「跳过广告功能」涉不正当竞争,如何看待此事?
Luv Letter
Life can be much broader.
(资料图)
琴梨梨OvO
等
我估计这件事情是腾讯法务 KPI 刷不出了, 整出这么一副闹剧.
第一个搞笑的地方在于事实认定.
李跳跳调用的是无障碍访问 API, 模拟点击开屏广告页面的「跳过按钮」.
这个过程中没有 hook App 内部的 API, 只是向系统 API, 发出对一个坐标的点击操作.
上述行为是用户定义的、向用户申请了相关功能的权限.
而点击「跳过按钮」这个操作的前提, 其实是「广告页面被显示」, 因为「跳过按钮」是「广告页面」的一部分.
那问题来了, 如果「跳过按钮」存在, 那说明广告页面存在.
既然广告页面存在, 跳过逻辑正常, 那何谈「屏蔽」.
第二个搞笑的地方在于不正当竞争.
不正当竞争有两个点:
经营者(只要提供服务、不盈利也可以算)
损害到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(不是同行也可以算)
首先第一个点就有很大漏洞.
软件开发者如果不盈利就算经营者, 那就会造成经营者定义的扩大化.
就比如之前的百度云助手就吃到了律师函. 然而那位开发者提供的是 js 脚本文本代码, 而用户是自己安装到浏览器内的插件管理器里, 实际下载的工具是 aria2c.
那发布代码即等于成为经营者的话, 那是不是写一行 hello world 的代码都叫「经营者」了?
AOSP 提供了无障碍模拟点击功能, 可以损害到「腾讯的利益」, 那是不是算共犯? Google 在内的 AOSP 贡献者是不是也都是经营者?
所以显而易见, 对经营者「提供服务」的定义模糊, 让这些行业巨头有持无恐的可以打击小开发者.
而当初微信里明摆着的很多行为(比如屏蔽竞品音乐平台的分享、屏蔽特定电商链接), 某电商软件利用漏洞提权, 当竞品启动的时候故意占用系统资源, 获取竞品App运行时的内部数据.
这些不正当行为, 要么是仍然存在, 要么是在被披露之后偷偷消除; 有的是被行政手段搞下来, 但几乎都没有几个是经过司法途径处理的.
最气人的是, 竟然有脸提「不让消费者看广告」是「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」.
当然南山必胜客、龙岗251之所以这么猖狂, 路人皆见其中处处存在的不公义, 问题的根本在于地方利益重合, 为了利益而压制正义.
「原告所在地管辖」的机制, 导致总是「恶人先告状」, 只要通过本土利益干扰本地机关, 就可以获得优势. 后果就是, 这样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不公平.
当然说这件事情是腾讯法务整出「闹剧」.
综合损失=腾讯浏览器市场份额x李跳跳用户中使用腾讯浏览器的占比x李跳跳用户中使用腾讯浏览器用户的平均投放价值
根据一般性的认识, 腾讯浏览器市场份额不大, 且会使用「跳过广告工具」的用户中会用腾讯浏览器的就很少, 而「跳过广告工具」用户的商业广告投放价值普遍不高.
从上面的逻辑来看, 显然「跳过广告工具」对腾讯产生的客观损失非常有限.
而腾讯这封律师函让自己臭出了名, 造就「跳过广告工具」火出了圈.
显然腾讯的商誉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损失 ,而跳过工具虽然被迫下架, 但是会在用户间继续流通, 从而打击所有带开屏广告的 App 的营收.
这叫偷鸡不成蚀把米.
编辑于 2023-08-27 23:37
关键词: